DRG付费,指的是根据住院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的复杂程度、诊疗的资源消耗(成本)程度以及合并症、并发症、年龄、住院转归等因素,将患者分为若干的“疾病诊断相关组”。以组为单位打包确定价格、收费、医保付费标准,同一组疾病医保支付相对固定的费用给医院,结余部分归医院,超支部分由医院承担。
如今,国家医保局出台新政,DRG支付改革实施在即,国内医疗市场势必会迎来一场不容小觑的大洗牌。
而这场大洗牌中,民营医疗机构并不只是简简单单的旁观者,很有可能会承受更大的变革压力。
30个城市模拟运行在即
国家医保局发布最新DRG细分组方案
就在昨天(6月18日),国家医保局最新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去年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376组核心DRG(ADRG)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共细化为618组,构成DRG付费的基本单位。并要求各试点城市(共30个)在8月31日之前提交评估报告并开展模拟运行。
民营医院试点开始
DRGs或将同步覆盖社会办医
事实上,据“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近两年来,热火朝天开展DRG付费试点的医疗单位,并不仅限于公立医院。
2019年11月,武汉市医保局就曾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推进会。
这场会议中,74家医疗机构被确定为武汉市首批国家DRG付费试点单位,其中不乏艾格眼科、爱尔眼科、普瑞眼科、红桥脑科、江南脑科、仁爱医院、汉纸医院等一大批社会办医疗机构。
而更早些时候(2019年8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则是提到:
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可以医共体为整体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单位,开展医保协议管理,探索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 点数法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同步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
不仅如此,浙江省的《意见》还表示,要逐步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对同级同类项目,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
按照以上说法,浙江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和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的医共体,很有可能会在医保支付上,探索建立起“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DRGs医保付费模式也有大概率在民营医疗行业中试点执行。
简而言之,DRG付费其实就是国家推行“医保控费”的重要手段之一,力求在控制医院的过度服务、促进医院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同时,降低患者的看病价格。
只不过,据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常务副会长赵淳介绍,目前我国国内能开展DRG付费的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公立医院,受多方面综合因素影响,民营医院数据信息化建设极为匮乏,真正有能力能开展的DRG付费的民营医院少之又少。
国家施行DRG付费来势汹汹,特别是一批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数据信息不完善、不重视病案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编码技术极度缺乏的民营医院,很有可能会在改革冲击下被淘汰出局。
不过,“民营院长俱乐部”认为,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实行DRG付费模式,带来的也不一定全都是消极影响。医院内部进行DRGs改革,其实也有利于医院完善“基于病种难度的内科医生绩效”制定,对医生收治病人疾病严重度进行客观评价,调动医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应对即将到来的医保付费改革,民营医院必须狠抓信息化管理、狠抓数据,毕竟在未来,没有DRG付费能力,医院的社会地位,包括收入都会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想在DRG模式下生存得好,获得更多的医保报销,医疗机构的大病、专病整治能力非常关键。而对于民营医院来说,与公立医院进行差异化发展,在特色专科建设上发力,未尝不是一种培养品牌,提升竞争力的方式。